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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劳动法规定,与单位签订这1条协议的员工,都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作者:锤子简历 2021/10/21 21: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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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职场朋友都知道,替新入职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实务中,还是有很多员工不希望每个月要从工资扣一笔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通常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都不会给予录用,而有些不得不需要这些员工的用人单位,只能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劳动者的内心都会有所疑惑,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劳动者事后以“单位未依法替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金的话怎么办?


01、案例

    2015年3月洪某进入深圳某技术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洪某在面试的过程中强烈的希望公司不用替其缴纳社保,所以在洪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了公司出示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

    从洪某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上面可以清晰看到,洪某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并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2018年3月份,洪某在于公司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洪某因为与部门领导发生纠纷,不愿意继续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却又想要拿到经济补偿金。

    于是在朋友的怂恿下,洪某以公司未依法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02、分析

    2018年4月,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替其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在审理完单位出具带有洪某签字确认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后,没有支持洪某的诉求,洪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话,那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并无过错。

    然而从公司出具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上来看,本案属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情形,且公司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所以过错并不在用人单位这一方。

    最终法院,洪某在事先承诺放弃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时后再反悔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做法有违诚信实用的原则。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洪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

03、总结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案例中《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从法律层面去讲,是无效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尽管是无效,为什么又成了这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呢?这是因为法院从中提取出,是劳动者违约在先,自愿放弃,追究过错,并不是用人单位。

    若是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社保,应当向当地的税务局投诉,因为从今年开始,社保已经由税务局代收,如果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仍然没有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才是正确的方式。


谢谢阅读,下次见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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