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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7之法律篇
作者:君仔小编 2022/03/18 1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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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构建和谐与公平的民生之法

        2007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3月25日,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提出了11020件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并进行相应修改。2007年8月9日、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并进行多项修改,形成三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共分九章六十九条,分别为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就业促进法》要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 ;

        就业促进法明确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促进就业工作职责;

        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制度 受理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行为的举报;

        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就业促进法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

        为了更好地让高校老师和大学生了解和学习这部法律,本刊记者特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1.作为我国就业领域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就业促进法》 颁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对于老百姓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充分体现执政为民理念,充分体现广大劳动者意愿的民生之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一个福祉,标志着我国就业工作从此进入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首先,《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不仅仅是人们谋生的手段,更重要的,它是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以及给后代带来希望的途径。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促进就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确定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国家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我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其次,《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问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自2003年以来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第三,《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解决我国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大法的原则性要求,更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对劳动者而言,《就业促进法》的实施会产生如下影响:一是会产生大量就业岗位,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岗位的余地更大;二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会得到进一步实现;三是劳动者可以享受到政府制定的一些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实惠;四是劳动者可以享受政府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五是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可以得到政府包括公益性岗位在内,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的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就业是安国之策,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就业促进法》是一部民生之法,和谐之法。

        2.《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都有哪些?

        《就业促进法》围绕促进就业的目标,对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和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可以概况为:确立了一个方针、树立了一面旗帜、明确了六大责任、建立了五项制度、制定了十大政策,简称"116510"。

        "确立了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本法明确这一方针,主要是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需要政府承担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承担就业援助等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树立了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女性、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明确了政府的六大责任":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这是政府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

        "建立了五项制度":一是建立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二是建立对劳动者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制度;三是建立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五是建立加强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与预防制度。

        "制定了十大政策":一是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二是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三是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四是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五是有利于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六是有利于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七是有利于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八是有利于灵活就业形式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九是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政策;十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政策。

        3.各国法律对政府在就业促进中的责任都有规定。请问:就业促进法对各级政府规定了哪些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履行好这些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对各级政府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责任,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是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这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一市场运行规则和制度,加强市场管理,保障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公平的机会和良好的环境,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就业服务,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为处于竞争弱势的劳动者提供帮助,是实现市场公平的重要措施。

        四是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全方位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有效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

        五是为就业困难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确保城市中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这是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

        六是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这是政府利用自身行政优势,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劳动者就业。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具体负责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部门,同时作为国务院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切实履行好如下职责:

        一是加强就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影响就业重大问题的研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三是切实做好自身职责范围的工作,如加强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特别是做好对困难群体的援助等,通过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努力,把《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完善好、政策执行好,为劳动者的服务做好,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就业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就业促进法》虽未直接出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字眼,但究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比如:

        第一,《就业促进法》要求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包括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等。这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了有利的宏观环境。

        第二,《就业促进法》要求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如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都有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场地、小额信贷等方面的扶持。这里所称的失业人员,都包括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就业促进法》要求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全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贯彻此要求,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四,《就业促进法》要求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这为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五,《就业促进法》要求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就业援助的措施。如零就业家庭、长期失业人员都属于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这也包括了符合这些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将开始实施。劳动保障部将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主线,认真做好明年的就业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是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点工作。日前,我部已与教育部、人事部共同下发《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下一步,我们将围绕落实《通知》,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指导,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统计分析,开展对青年就业的课题研究。

        二是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继续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

        三是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组织高校毕业生进行专场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

        四是会同教育部门和高校,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合作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五是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适合毕业生的创业实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关服务。

        六是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有机结合,鼓励街道社区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担任劳动保障协理员。

        七是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把符合相关条件的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开展专门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5.《就业促进法》对保障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援助措施?如何界定困难人员的标准?困难人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获取援助?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援助措施?

        答:为切实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就业促进法》设了专章即第六章"就业援助",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首先,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并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这样,就可以与各地的具体实际更好地结合起来。

        其次,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三,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已于今年的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我部正在起草配套法规,以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

        6.《就业促进法》对企业有没有约束力,在促进就业中企业及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答:促进就业主要责任在政府,但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在促进就业中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如: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二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要求,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三是承担一些责任和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在政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7.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作了明确的禁止规定,那么政府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如何将法律相关规定落实到实处?

        答:为防止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也对一些易受歧视的重点群体给予了特殊保障。这次《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对防止就业歧视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在"第一章总则"里开宗明义,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外,还专设了"第三章公平就业"一章,对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护易受歧视的重点群体的合法就业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就业促进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公平就业赋予法律强制力的处罚措施,以此来保证公平就业的有关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直积极开展《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与贯彻,监督指导用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防止招聘中的歧视行为。一些地方还制定了相应政策,规定在招工、退工和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得出现歧视现象。近年来,全国劳动保障部门还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加强了对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的力度,对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就业歧视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全面检查和整顿。在"春风行动"中,各地按照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四部门的要求,形成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联合工作机制,有效地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维护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这次《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使反对就业歧视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后我们将结合《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在适当时机,结合《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或出台新的配套法规,使政策法规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如修订《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具体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防止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同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户籍、住房等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为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纠正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各种歧视行为。规范企业招聘信息的内容,禁止在媒体上刊登的招聘信息中出现歧视性的内容。对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招聘的用工单位也要严格把关,指导其规范招聘行为。

        第三,依据《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大力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尤其是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专门的就业援助,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有关公平就业的内容,支持和鼓励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劳动权益。完善举报制度,对有关就业歧视的举报,及时予以调处,指导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公平就业权利。发动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对用人单位进行舆论监督,努力创造尊重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反对就业歧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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