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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种情形下,企业必须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锤子简历 2021/10/21 17: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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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种情形下,企业必须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实中,一般企业与员工签订固期限劳动合同多,无固定期限的相对较少,特别是私企,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更少。那么,哪些情形下,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接下来为您讲解。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要细数的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挺多,但主要就是以下这三项:

    1、短期内不会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问题,减少了劳动者被解雇的可能性;

    2、用人单位裁员时,法规规定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索要赔偿,赔偿力度还不低。

    

那么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二、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种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多久,哪怕是应届毕业生,只要是双方愿意,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中这种情形不多,但也不是没有,通常是那种被各种挖来挖去的高端人才。既然是用人单位主动去挖的,当劳动者提出这一点时自然更容易获得同意。


2、员工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员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连续”二字,如果员工在其中存在中断的,例如有些员工工作了8年,后来离职6个月再回公司,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本条规定,无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员工在该单位已经工作了10年,离退休没有10年的。

此种情形是针对一些大型国企、央企的;此种情形也要求工作满10年,与第一条不同的是,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举证不是靠劳动合同,而是看事实,而第一条的10年是看此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期限。



4、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种情形与前面的情形怎么区别?

    这是很多HR疑惑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里的“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意义绝非是说企业原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开始签订劳动合同,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等用人单位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此之前,这些事业单位实行的都是“铁饭碗”的人事管理制度。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之类似,这里指的是国企改制打破铁饭碗,要求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单位之所以放弃原来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加强用工的灵活性,再加上这类单位中的员工一般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已经在该单位工作较长时间,很多都超过了10年。

    如果只要满足“连续工作满10年”的标准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势必导致这类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初就必须与大部分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加强用工的灵活性的初衷不符,因此,此种情形下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必须更加严格。

    在这种情形下,签订无固定期限除了连续工作满十年之外,还需要另一个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也不能要求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种情形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其一,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个问题是强调“连续”二字,也就是说,即使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不是连续签订的,例如中间签订了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就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到这里,有些HR或者老板是不是已经在心里笑得裂开了嘴呢?

    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这里的“两次”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施行前已经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这些次数不计入此处的“两次”内。

    另外,这里强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连续签订两次甚至更多次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连续签订的,如果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存在中断情形或者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隔断情形,则也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即劳动者不存在可以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因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者培训仍然不胜任工作可以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三,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前三点,现在争议不大,但是第四点,争议较大,即此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此处将“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特意注明,就是为了强调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签订需要双方的同意,因为既然是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完全不应当出现这9个字。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仅仅是阐明劳动合同续签的事实,因为在双方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属于续签劳动合同。

    对此争议,现在还没有全国统一规定,但有些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密切关注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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