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来乍到的小明在一家餐馆找到了一份帮厨工作,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工资3000元/月,转正后3300元/月。
工作23天以后,小明突然想念老家女朋友阿花,便想辞职回老家。
餐馆老板告诉他,辞职必须得提前3天,这样也好招人顶替工作。
但小明想念阿花心切,等不了这3天,未办理离职手续便一走了之。
今年5月,小明又来找工作。
他想向餐馆索要当初工作23天的工资,却遭到老板这样回复:
而且小明还发现,因为餐馆未在人力资源网上帮他办理退工,小明现在即使找到新工作也无法办理入职,这让他叫苦不迭……
专家点评
POINT1:劳动者离职走人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小明在试用期期间必须提前3天通知餐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任性地一走了之,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POINT2: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
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下列费用:(一)…(二)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小明在餐馆工作了23天,提供了正常劳动,餐馆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但小明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如果小明给餐馆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所以餐馆应当将小明的23天工资,扣减造成损失的部分,剩余的工资仍应发给小明。
但扣除部分不能超过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POINT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并办理退工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
小明当初的一走了之,致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中止状态。
现在,小明应当回到餐馆,与餐馆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餐馆也应当为小明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及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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