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刘乐荣
基层网点作为银行业务经营的第一线,直接与客户接触,经办银行各项具体业务,承担具体的业务经营指标考核压力。
一方面,为更好的完成各项业务指标,基层网点重业务轻风险合规的现象难免存在,同时网点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具有较大业务决策权、辖内员工考核权及工作分配调配权,而另一方面基层网点远离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管理物理距离,监督管理相对存在一定薄弱。
因此,基层网点的风险管控历来都是银行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本文通过剖析一起银行基层网点集体沦陷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将笔者的所思所想与广大银行业同仁共同探讨。
基层网点集体沦陷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回顾
这起案件发生在一家县域法人银行辖内一家小微专营支行,是由一名客户骗取贷款案,牵出一名银行支行行长、4名客户经理等5名银行员工集体沦陷的违法发放贷款。
2016年4月至10月间,邹某指使被告人仇某等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分别至某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办理贷款,给被告人邹某使用,给银行造成损失计人民币3340万元。
孙某作为上述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行长,在此期间,明知被告人邹剑以欺骗手段安排他人办理贷款,而违反国家规定,指使被告人葛某、徐某、姚某、高某等四名客户经理及其他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40元。
其中,被告人姚某、高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均为人民币730万元,被告人葛某、徐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分别为人民币848万元和842万元。
上述案件的事发是因为邹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逮捕。
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上述支行行长孙某于2017年5月15日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8年8月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7年6月30日,葛某、徐某、姚某、高某等四名客户经理均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当地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名客户经理年龄最大为88年的,最小的为92年,且均为派遣制银行员工,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上述四名客户经理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基层网点集体沦陷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所引发的启示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无关于经办人员的工作身份、工作权限,有关于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
上述涉案的四名客户经理在法院提出“均没有发放贷款的审批权限,仅从事辅助性工作,且小微支行对超过50万元的贷款无审批权,另外办理相关贷款也是受支行行长指示才经办的,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银行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的要求,客户经理应当负责对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及贷款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承担贷款的调查事实责任、手续合规责任等,四名客户经理虽无发放贷款的最终审批权,但其所从事的贷款调查报告撰写或贷款申请手续办理、提交等工作均是贷款发放的必要环节或必经程序,其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未尽职责要求,或明知是借名贷款或明知相关人员不合贷款、担保要求或明知贷款用途与申请材料上所填写的用途不符,而为相关人员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银行的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刑法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简单的讲,四名客户经理因未尽到其岗位所赋予的职责而办理相关贷款,并且给银行带来损失,就已经触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在定罪时是不会考虑上述四名客户经理是以什么样身份来承担职责、受领导指示办理贷款。
(注:事实上涉案银行已经向法院提交上述四名客户经理免予刑事处罚的请示,但法院在定罪时仍也未考虑)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贷款损失2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可立案,法院可定罪。
笔者希望,每一位从事信贷相关岗位的银行员工都能知晓该事项,尽职做好本职工作,这样上述案件中四名客户经理的悲剧就会少一点发生。
(二)基层网点员工风险合规意识教育始终不可松懈
判决书显示,支行行长孙某因与客户邹某有利益上的关联(注:具体什么利益关联,判决书未披露),明知邹某以欺骗手段贷款,仍然安排属下员工办理贷款。
而下属四名员工明知邹某以欺骗手段贷款,即明知借名贷款且贷款手续虚假,仍按照支行行长的指示要求办理相关贷款;经法院查明,在邹某贷款过程中,支行行长孙某明确告知下属经办人员相关贷款实际使用人为邹某,另接送他们的司机都是邹某安排、贷款资料都是邹某司机所送、担保人均和邹某有关、资金也是打到邹剑关联人的账户等情况,这些都充分证明四名员工是完全清楚邹某是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事实。
按理来说,发放借名贷款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也是各类贷款风险排查、检查、审计的必查事项,从事信贷岗位的客户经理肯定也是受到这方面的警示教育。
但从判决书来看,该支行从支行行长到员工,风险合规意识极为淡薄,明知而为之,缺乏对银行信贷工作最基本的敬畏之心,丧失银行信贷工作最基本的风险合规底线,最终给银行带来3340万元巨额贷款损失,5名银行员工因此背负了犯罪的污名,在此,笔者特别为四名年纪轻轻的客户经理感到惋惜,他们今后的人生轨迹必然会受此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所带来的沉重代价,笔者认为,银行风险合规教育始终应做到永远在路上,永远在身边,确保能够直接覆盖到每一位员工,让银行员工在工作时都怀有敬畏之心,坚守应有的风险合规底线。
(三)加强基层网点负责人的管控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银行基层网点的风险管控关键在于负责人,负责人承担着基层网点日常经营、风险管控、员工管理。
基层网点负责人个人有问题,存在道德风险,就会出现类似于2019年年初爆发的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支行行长向前夫违法发放上亿贷款的案件,上述案件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支行行长孙某与骗贷的邹某存在利益关联,孙某的个人道德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基层网点负责人个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风险合规意识不强,就会出现类似于2019年年末爆发的广州农商行违法向190人发放1.9亿巨额贷款。
简单的说,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不管是个人道德有问题还是个人业务素质有问题,最终的结果都是害人害己,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的责任重大,管好了负责人为做好银行基层网点的风险管控提供根本保障。
为管好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入手:一是把好银行基层网点负责人的进人关,基层网点负责人的责任重大,重点选择一些在业务发展、风险管控、队伍建设等三方面都可以兼顾的人员;二是建立健全对基层网点负责人差异化、动态的授权管理机制,确实做到“有授权、有管理”的权限管理;三是将基层网点负责人纳入到每年常规化员工行为规范风险排查、检查、审计的范围,让每一位基层网点负责人时刻都能体会到监督天眼的存在,始终怀有对使用手中权力的敬畏之心;四是加强对基层网点权限内业务的风险排查、检查、审计,确保基层网点权限内业务的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五是建立健全基层网点负责人综合评估机制,评估内容至少包括业务发展、风险管控、队伍建设等三方面内容,促进基层网点负责人更好履职。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苏1281刑初1号 邹某、周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孙某、葛某等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苏12刑终135号 邹剑、周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孙立新、葛宇等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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